社會責任
湘晉律師論文 | 破產管理人的履職不當的責任承擔
- 分類:新聞中心
- 作者:劉春林
- 來源:湘晉原創
- 發布時間:2022-12-01 15:33
- 訪問量: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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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春林
單位 /? 湖南湘晉律師事務所? 企業破產與清算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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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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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責任糾紛 ?司法行政處罰?
過錯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
共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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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推動破產程序的進程和破產事務的執行均依賴于管理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管理人在破產事務中廣泛的職責,管理人的廣泛的權力也決定了管理人的責任重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顯然,管理人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如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司法行政責任即被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受到法院罰款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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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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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法律地位是確定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基礎。盡管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眾說紛紜,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規定,將破產管理人視為“法定受托人”已被多數人接受。由于破產管理人是“法定受托人”,其職責由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其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和標償范圍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簡言之管理人是破產案件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在法院監督下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并負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決定其管理和處置破產財產時應當以有利破產財產最大化為目的,所作決定應當有利于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非個別債權人利益,更非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管理人責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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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責任分為民事賠償責任和司法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已被理論界和務實界所認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也明確確定了“管理人責任糾紛”案由。管理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與一般侵權構成沒有根本的不同。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管理人實施了違反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客觀行為;二、管理人的不當行為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三、管理人的不當行為與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范圍的因果關系;四、管理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司法機關對管理人不適當履職行為一般采取督促改正、罰款、更換管理人或降低管理人資質等級等處罰措施。
三、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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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管理人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是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基礎,然而,法律并未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范性表述。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參照公司法對公司高管忠實義務的要求,破產管理人的忠實義務主要包括管理人不得以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得利用管理人的便利獲得個人利益,不得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等。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則要求管理人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及時、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按照專業要求,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包括接管債務財產、賬冊、對債權的審查、及時向法院報告工作、主動接受債權人監督等。
四、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損失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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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損失,是管理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核心。債權人、第三人損失比較直觀,債務人財產的損失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受償率,間接地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損失應當理解為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而非可能造成的損失。例如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行使撤銷權,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債權人要求管理人賠償,該債權人只能要求管理人賠償其因債權人財產減少導致自己債權清償減少的部分,而不能要求管理人賠償債務人財產損失的全部。同時,如果該等損失能通過其他方式追回,則不應當由管理人賠償。如管理人未及時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權,或者拍賣抵押物后未及時支付抵押權的債權,因債務人尚有財產未分配,權利人的損失仍存在不確定性,權利人應當請求受理破產案件法院監督管理人及時支付,而不能直接起訴管理人;如破產案件審理終結,破產費用、共益債權等本應當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費用事實上已不可能支付,權利人的財產已實際受到損失,則權利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管理人賠償。
五、要求管理人賠償的條件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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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此,因管理人過錯導致債務人財產損失和因管理人過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條件和順序不盡相同。
??? 在因管理人過錯導致債務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雖然管理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理論上屬于共益債務,應當先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再向管理人追償,但以債務財產賠償債務人損失實屬多余,因此,該情況下,受損失的債權人可直接要求管理人賠償。
??? 在因管理人過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因管理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屬于共益債務,依法應當先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如果債務人財產已能滿足權利人的要求,自然不必要也不能向管理人要求賠償,只有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賠償權利人損失時,權利人才能要求管理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當然,以債務人財產賠償第三人的損失后,自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最終導致債權人受償率降低,債權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債權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賠償。
六、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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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理人履職不當被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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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拒不履職被處罰
??? 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參與人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無法保證破產案件順利審理。管理人屬于法院指定的處理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法定受托人”,自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拒不履職將被處罰。
??? 2020年5月19日,重慶破產法庭裁定受理興達玻陶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通過隨機搖號方式指定了重慶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該會計師事務所接管興達玻陶公司的過程中,以不具備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律專業能力為由向法庭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被法庭依法駁回后,又以沒有法律專業人才、辦理本案產生費用較多而報酬較少為由,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經法庭說服教育并釋明相應法律后果,該會計師事務所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職責。重慶破產法庭依法更換該破產清算案管理人,并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從重慶管理人名冊中予以除名,同時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2.管理人履職出現重大失誤被罰款
??? 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是《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如管理人未盡到合理義務,出現重大失誤,導致嚴重后果,將被處罰。
??? 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裁定受理飛馬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指定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
??? 2022年5月11日,經管理人申請,法院按照管理人計算的份額將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中預留的償債股票劃轉至11家債權人指定賬戶中。5月13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報告稱,未扣減其中2家債權人第三人代償部分和已經縮減部分債權額,導致劃付的數額超出應受償份額,多劃付5490437股股票,該部分股票需重新劃回管理人賬戶。隨后,法院依申請將該部分股票重新劃回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飛馬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深圳市中級法院依法決定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3.?破產管理人未依法履職被罰款
??? 《企業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較大的權力,同樣要求管理人依法履職,依程序管理、處置債務人財產,不得濫用職權。
??? 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聯客萬得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聯客萬得公司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載明,財產變價通過公開拍賣進行。但是,管理人在未對財產價值進行評估或詢價的情況下,直接將上述財產以10萬元予以變賣。管理人的行為怠于履行職責,未依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處置財產,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被深圳中院罰款5萬元。
(二)
利害關系人起訴管理人
要求賠償
1.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及時支付
工作人員報酬
??? 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及時支付工作人員報酬能否向法院起訴,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清算組未履行職責及時支付留守人員報酬,侵犯了原告的權益,依法應當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74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告起訴主張的費用系破產企業清算期間產生的留守人員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及《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之規定,破產費用具有優先支付性和隨時支付性,該類費用應由破產企業的財產隨時由破產管理人清償,故所涉爭議應在已經受理的木材公司破產案件中一并解決。“破產費用”之糾紛不具有單獨訴訟的法定依據。破產管理人有權利對其支付或應當支付的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工資及勞動保險等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也為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應盡的職責之一。原告作為參與破產清算工作的留守人員,就其在留守期間產生的工資及勞動保險等有權向管理人提出給付請求。在管理人拒絕履職或產生異議的情形下,原告應當向受理破產清算案件的法院提出,該院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依法督促管理人履行職責。
??? 管理人應當支付而未及時支付的款項,如共益債權、破產費用、或抵押物拍賣后清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債權,權利人能否起訴,法律并無明確規定。該類款項未及時支付,往往是因為債務人暫無資金支付,或管理人從破產案件整體出發,基于破產案件的需要,確定上述款項支付順序。依據最高法院上述案件的觀點,及時支付上述款項是管理人的職責,并不需要另外經過特別程序,管理人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確定支付順序,但管理人故意拖延不支付,則可通過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督促管理人支付,而不是通過另行起訴解決。
2.抵押權人起訴管理人未保護其
抵押優先受償權
??? 在房地產破產案件中,因涉及眾多購房者,當地政府、人民法院、管理人基于保護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權、生存權,往往傾向于籌資將爛尾樓建成后交付購房人使用。而爛尾工程等破產財產往往被銀行等債權人設置了抵押。管理人如將抵押財產拍賣款用于爛尾樓建設,抵押權人則以未清償其抵押債權造成損失為由起訴管理人賠償。如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的恒元房地產公司與樂天律師事務所、恒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2020)蘇04民終412號】,恒元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破產管理人樂天所、恒信所共同賠償損失1700萬元。恒元公司的起訴理由是管理人擅自將拍賣破產財產所得的價款18266萬元其中的1億元用于安置房建設,使得原告享有的優先債權無法受償,續建屬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管理人無權自行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債務屬共益債務,管理人決定續建必須以債務人財產維持和增值為目標,但管理人決定投入1億元續建不能實現共益目標,故管理人的該決定給包括原告在內的各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對有抵押物權的特定財產處置時,僅能使用償還特定債權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權和其他債權,管理人對相關財產的處置不能影
湘晉律師論文 | 破產管理人的履職不當的責任承擔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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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春林
單位 /? 湖南湘晉律師事務所? 企業破產與清算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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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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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責任糾紛 ?司法行政處罰?
過錯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
共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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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推動破產程序的進程和破產事務的執行均依賴于管理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管理人在破產事務中廣泛的職責,管理人的廣泛的權力也決定了管理人的責任重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顯然,管理人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如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司法行政責任即被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受到法院罰款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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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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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法律地位是確定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基礎。盡管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眾說紛紜,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規定,將破產管理人視為“法定受托人”已被多數人接受。由于破產管理人是“法定受托人”,其職責由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其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和標償范圍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簡言之管理人是破產案件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在法院監督下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并負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決定其管理和處置破產財產時應當以有利破產財產最大化為目的,所作決定應當有利于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非個別債權人利益,更非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管理人責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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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責任分為民事賠償責任和司法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已被理論界和務實界所認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也明確確定了“管理人責任糾紛”案由。管理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與一般侵權構成沒有根本的不同。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管理人實施了違反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客觀行為;二、管理人的不當行為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三、管理人的不當行為與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范圍的因果關系;四、管理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司法機關對管理人不適當履職行為一般采取督促改正、罰款、更換管理人或降低管理人資質等級等處罰措施。
三、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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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管理人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是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基礎,然而,法律并未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范性表述。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參照公司法對公司高管忠實義務的要求,破產管理人的忠實義務主要包括管理人不得以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得利用管理人的便利獲得個人利益,不得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等。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則要求管理人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及時、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按照專業要求,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包括接管債務財產、賬冊、對債權的審查、及時向法院報告工作、主動接受債權人監督等。
四、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損失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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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損失,是管理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核心。債權人、第三人損失比較直觀,債務人財產的損失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受償率,間接地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損失應當理解為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而非可能造成的損失。例如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行使撤銷權,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債權人要求管理人賠償,該債權人只能要求管理人賠償其因債權人財產減少導致自己債權清償減少的部分,而不能要求管理人賠償債務人財產損失的全部。同時,如果該等損失能通過其他方式追回,則不應當由管理人賠償。如管理人未及時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權,或者拍賣抵押物后未及時支付抵押權的債權,因債務人尚有財產未分配,權利人的損失仍存在不確定性,權利人應當請求受理破產案件法院監督管理人及時支付,而不能直接起訴管理人;如破產案件審理終結,破產費用、共益債權等本應當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費用事實上已不可能支付,權利人的財產已實際受到損失,則權利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管理人賠償。
五、要求管理人賠償的條件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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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此,因管理人過錯導致債務人財產損失和因管理人過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條件和順序不盡相同。
??? 在因管理人過錯導致債務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雖然管理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理論上屬于共益債務,應當先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再向管理人追償,但以債務財產賠償債務人損失實屬多余,因此,該情況下,受損失的債權人可直接要求管理人賠償。
??? 在因管理人過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因管理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屬于共益債務,依法應當先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如果債務人財產已能滿足權利人的要求,自然不必要也不能向管理人要求賠償,只有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賠償權利人損失時,權利人才能要求管理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當然,以債務人財產賠償第三人的損失后,自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最終導致債權人受償率降低,債權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債權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賠償。
六、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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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理人履職不當被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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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拒不履職被處罰
??? 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參與人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無法保證破產案件順利審理。管理人屬于法院指定的處理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法定受托人”,自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拒不履職將被處罰。
??? 2020年5月19日,重慶破產法庭裁定受理興達玻陶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通過隨機搖號方式指定了重慶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該會計師事務所接管興達玻陶公司的過程中,以不具備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律專業能力為由向法庭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被法庭依法駁回后,又以沒有法律專業人才、辦理本案產生費用較多而報酬較少為由,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經法庭說服教育并釋明相應法律后果,該會計師事務所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職責。重慶破產法庭依法更換該破產清算案管理人,并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從重慶管理人名冊中予以除名,同時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2.管理人履職出現重大失誤被罰款
??? 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是《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如管理人未盡到合理義務,出現重大失誤,導致嚴重后果,將被處罰。
??? 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裁定受理飛馬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指定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
??? 2022年5月11日,經管理人申請,法院按照管理人計算的份額將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中預留的償債股票劃轉至11家債權人指定賬戶中。5月13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報告稱,未扣減其中2家債權人第三人代償部分和已經縮減部分債權額,導致劃付的數額超出應受償份額,多劃付5490437股股票,該部分股票需重新劃回管理人賬戶。隨后,法院依申請將該部分股票重新劃回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飛馬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深圳市中級法院依法決定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3.?破產管理人未依法履職被罰款
??? 《企業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較大的權力,同樣要求管理人依法履職,依程序管理、處置債務人財產,不得濫用職權。
??? 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聯客萬得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聯客萬得公司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載明,財產變價通過公開拍賣進行。但是,管理人在未對財產價值進行評估或詢價的情況下,直接將上述財產以10萬元予以變賣。管理人的行為怠于履行職責,未依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處置財產,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被深圳中院罰款5萬元。
(二)
利害關系人起訴管理人
要求賠償
1.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及時支付
工作人員報酬
??? 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及時支付工作人員報酬能否向法院起訴,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清算組未履行職責及時支付留守人員報酬,侵犯了原告的權益,依法應當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74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告起訴主張的費用系破產企業清算期間產生的留守人員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及《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之規定,破產費用具有優先支付性和隨時支付性,該類費用應由破產企業的財產隨時由破產管理人清償,故所涉爭議應在已經受理的木材公司破產案件中一并解決。“破產費用”之糾紛不具有單獨訴訟的法定依據。破產管理人有權利對其支付或應當支付的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工資及勞動保險等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也為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應盡的職責之一。原告作為參與破產清算工作的留守人員,就其在留守期間產生的工資及勞動保險等有權向管理人提出給付請求。在管理人拒絕履職或產生異議的情形下,原告應當向受理破產清算案件的法院提出,該院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依法督促管理人履行職責。
??? 管理人應當支付而未及時支付的款項,如共益債權、破產費用、或抵押物拍賣后清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債權,權利人能否起訴,法律并無明確規定。該類款項未及時支付,往往是因為債務人暫無資金支付,或管理人從破產案件整體出發,基于破產案件的需要,確定上述款項支付順序。依據最高法院上述案件的觀點,及時支付上述款項是管理人的職責,并不需要另外經過特別程序,管理人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確定支付順序,但管理人故意拖延不支付,則可通過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督促管理人支付,而不是通過另行起訴解決。
2.抵押權人起訴管理人未保護其
抵押優先受償權
??? 在房地產破產案件中,因涉及眾多購房者,當地政府、人民法院、管理人基于保護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權、生存權,往往傾向于籌資將爛尾樓建成后交付購房人使用。而爛尾工程等破產財產往往被銀行等債權人設置了抵押。管理人如將抵押財產拍賣款用于爛尾樓建設,抵押權人則以未清償其抵押債權造成損失為由起訴管理人賠償。如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的恒元房地產公司與樂天律師事務所、恒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2020)蘇04民終412號】,恒元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破產管理人樂天所、恒信所共同賠償損失1700萬元。恒元公司的起訴理由是管理人擅自將拍賣破產財產所得的價款18266萬元其中的1億元用于安置房建設,使得原告享有的優先債權無法受償,續建屬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管理人無權自行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債務屬共益債務,管理人決定續建必須以債務人財產維持和增值為目標,但管理人決定投入1億元續建不能實現共益目標,故管理人的該決定給包括原告在內的各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對有抵押物權的特定財產處置時,僅能使用償還特定債權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權和其他債權,管理人對相關財產的處置不能影
- 分類:新聞中心
- 作者:劉春林
- 來源:湘晉原創
- 發布時間:2022-12-01 15:33
- 訪問量:
作者 / 劉春林
單位 / 湖南湘晉律師事務所 企業破產與清算專業委員會
關鍵詞
管理人責任糾紛 司法行政處罰 過錯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 共益債務
管理人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推動破產程序的進程和破產事務的執行均依賴于管理人。《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管理人在破產事務中廣泛的職責,管理人的廣泛的權力也決定了管理人的責任重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顯然,管理人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如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司法行政責任即被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受到法院罰款等處罰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法律地位是確定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基礎。盡管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眾說紛紜,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規定,將破產管理人視為“法定受托人”已被多數人接受。由于破產管理人是“法定受托人”,其職責由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其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和標償范圍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簡言之管理人是破產案件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在法院監督下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并負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決定其管理和處置破產財產時應當以有利破產財產最大化為目的,所作決定應當有利于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非個別債權人利益,更非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管理人責任的性質
管理人責任分為民事賠償責任和司法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已被理論界和務實界所認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也明確確定了“管理人責任糾紛”案由。管理人侵權責任的構成與一般侵權構成沒有根本的不同。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管理人實施了違反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客觀行為;二、管理人的不當行為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三、管理人的不當行為與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范圍的因果關系;四、管理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司法機關對管理人不適當履職行為一般采取督促改正、罰款、更換管理人或降低管理人資質等級等處罰措施。
三、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的認定標準
認定管理人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和忠實義務是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基礎,然而,法律并未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范性表述。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參照公司法對公司高管忠實義務的要求,破產管理人的忠實義務主要包括管理人不得以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得利用管理人的便利獲得個人利益,不得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商業秘密等。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則要求管理人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及時、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按照專業要求,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包括接管債務財產、賬冊、對債權的審查、及時向法院報告工作、主動接受債權人監督等。
四、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損失的確定
確定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損失,是管理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核心。債權人、第三人損失比較直觀,債務人財產的損失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受償率,間接地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損失應當理解為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而非可能造成的損失。例如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行使撤銷權,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債權人要求管理人賠償,該債權人只能要求管理人賠償其因債權人財產減少導致自己債權清償減少的部分,而不能要求管理人賠償債務人財產損失的全部。同時,如果該等損失能通過其他方式追回,則不應當由管理人賠償。如管理人未及時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權,或者拍賣抵押物后未及時支付抵押權的債權,因債務人尚有財產未分配,權利人的損失仍存在不確定性,權利人應當請求受理破產案件法院監督管理人及時支付,而不能直接起訴管理人;如破產案件審理終結,破產費用、共益債權等本應當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費用事實上已不可能支付,權利人的財產已實際受到損失,則權利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管理人賠償。
五、要求管理人賠償的條件和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此,因管理人過錯導致債務人財產損失和因管理人過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條件和順序不盡相同。
在因管理人過錯導致債務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雖然管理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理論上屬于共益債務,應當先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再向管理人追償,但以債務財產賠償債務人損失實屬多余,因此,該情況下,受損失的債權人可直接要求管理人賠償。
在因管理人過錯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因管理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屬于共益債務,依法應當先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如果債務人財產已能滿足權利人的要求,自然不必要也不能向管理人要求賠償,只有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賠償權利人損失時,權利人才能要求管理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當然,以債務人財產賠償第三人的損失后,自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最終導致債權人受償率降低,債權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債權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賠償。
六、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一)
管理人履職不當被法院處罰
1.管理人拒不履職被處罰
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參與人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無法保證破產案件順利審理。管理人屬于法院指定的處理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法定受托人”,自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拒不履職將被處罰。
2020年5月19日,重慶破產法庭裁定受理興達玻陶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通過隨機搖號方式指定了重慶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該會計師事務所接管興達玻陶公司的過程中,以不具備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律專業能力為由向法庭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被法庭依法駁回后,又以沒有法律專業人才、辦理本案產生費用較多而報酬較少為由,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經法庭說服教育并釋明相應法律后果,該會計師事務所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職責。重慶破產法庭依法更換該破產清算案管理人,并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從重慶管理人名冊中予以除名,同時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2.管理人履職出現重大失誤被罰款
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是《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如管理人未盡到合理義務,出現重大失誤,導致嚴重后果,將被處罰。
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裁定受理飛馬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指定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
2022年5月11日,經管理人申請,法院按照管理人計算的份額將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中預留的償債股票劃轉至11家債權人指定賬戶中。5月13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報告稱,未扣減其中2家債權人第三人代償部分和已經縮減部分債權額,導致劃付的數額超出應受償份額,多劃付5490437股股票,該部分股票需重新劃回管理人賬戶。隨后,法院依申請將該部分股票重新劃回飛馬公司管理人賬戶。飛馬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深圳市中級法院依法決定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3. 破產管理人未依法履職被罰款
《企業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較大的權力,同樣要求管理人依法履職,依程序管理、處置債務人財產,不得濫用職權。
2020年7月17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聯客萬得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聯客萬得公司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載明,財產變價通過公開拍賣進行。但是,管理人在未對財產價值進行評估或詢價的情況下,直接將上述財產以10萬元予以變賣。管理人的行為怠于履行職責,未依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處置財產,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被深圳中院罰款5萬元。
(二)
利害關系人起訴管理人要求賠償
1.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及時支付工作人員報酬
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未及時支付工作人員報酬能否向法院起訴,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清算組未履行職責及時支付留守人員報酬,侵犯了原告的權益,依法應當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74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告起訴主張的費用系破產企業清算期間產生的留守人員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及《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之規定,破產費用具有優先支付性和隨時支付性,該類費用應由破產企業的財產隨時由破產管理人清償,故所涉爭議應在已經受理的木材公司破產案件中一并解決。“破產費用”之糾紛不具有單獨訴訟的法定依據。破產管理人有權利對其支付或應當支付的破產企業留守人員的工資及勞動保險等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也為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應盡的職責之一。原告作為參與破產清算工作的留守人員,就其在留守期間產生的工資及勞動保險等有權向管理人提出給付請求。在管理人拒絕履職或產生異議的情形下,原告應當向受理破產清算案件的法院提出,該院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依法督促管理人履行職責。
管理人應當支付而未及時支付的款項,如共益債權、破產費用、或抵押物拍賣后清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債權,權利人能否起訴,法律并無明確規定。該類款項未及時支付,往往是因為債務人暫無資金支付,或管理人從破產案件整體出發,基于破產案件的需要,確定上述款項支付順序。依據最高法院上述案件的觀點,及時支付上述款項是管理人的職責,并不需要另外經過特別程序,管理人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確定支付順序,但管理人故意拖延不支付,則可通過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督促管理人支付,而不是通過另行起訴解決。
2.抵押權人起訴管理人未保護其抵押優先受償權
在房地產破產案件中,因涉及眾多購房者,當地政府、人民法院、管理人基于保護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權、生存權,往往傾向于籌資將爛尾樓建成后交付購房人使用。而爛尾工程等破產財產往往被銀行等債權人設置了抵押。管理人如將抵押財產拍賣款用于爛尾樓建設,抵押權人則以未清償其抵押債權造成損失為由起訴管理人賠償。如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的恒元房地產公司與樂天律師事務所、恒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2020)蘇04民終412號】,恒元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破產管理人樂天所、恒信所共同賠償損失1700萬元。恒元公司的起訴理由是管理人擅自將拍賣破產財產所得的價款18266萬元其中的1億元用于安置房建設,使得原告享有的優先債權無法受償,續建屬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管理人無權自行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產生的債務屬共益債務,管理人決定續建必須以債務人財產維持和增值為目標,但管理人決定投入1億元續建不能實現共益目標,故管理人的該決定給包括原告在內的各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失;對有抵押物權的特定財產處置時,僅能使用償還特定債權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權和其他債權,管理人對相關財產的處置不能影響原告作為優先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審理認為,管理人決定續建不違反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且均履行了各項程序性義務,不存在擅自作出決定的行為,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涉房債權享有比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和基于抵押合同取得的一般抵押權優先受償更優先的受償順位,向購房者、拆遷安置對象交付房屋符合破產財產處置順位,不影響原告作為一般抵押權人應享有的權利。因此無論是續建交房還是解除退款均需以處置破產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安排資金。同時,續建交房比拍賣爛尾樓更符合資金節約原則,也更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更能體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續建的決定具有正當性,不構成對債權人的侵害。恒元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3.破產案件終結后,債權人起訴管理人未支付共益債務,導致其財產損失
如前所述,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如未及時支付,權利人可通過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督促管理人支付。但破產案件終結后,審理案件合議庭已不存在,破產財產也已分配完畢,通過上述途徑已不能解決權利人的損失。如在此過程中,管理人存在過錯,依法應當賠償。曹縣法院審理的劉青洋訴中魯能源公司、山東華信清算公司一案【(2021)魯1721民初2785號】中,法院認為,中魯能源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被依法破產清算。清算期間,為支付安保公司費用,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向原告劉青洋借款,與原告形成借款關系,其債務系共益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依法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但管理人未及時支付,現中魯能源公司已破產終結,破產財產已分配完畢,無財產可以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的損失已實際發生,與管理人履職不當存在因果關系,管理人應當賠償原告損失。
4.債務人起訴管理人保管不善導致破產財產滅失,給債務人造成損失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管理人的職責,其中第一款和第六款規定,管理人應當接管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因破產財產的多少與債權人的受償率存在必然聯系,故管理人在接管和管理人債務人財產過程中,造成了破產財產損失,自然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如管理人在此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應當賠償。如鎮江市中級法院審理的立信事務所與中美電器、沃得農機管理人責任糾紛案【(2019)蘇11民終3217號】中,中美電器起訴要求立信事務所、沃得農機賠償其損失993390元。中美電器起訴的理由是,中美電器破產后,立信事務所作為管理人未履行職責,導致存放破產資產的部分倉庫被拆除,破產資產堆放凌亂,已經存在缺失情況。法院審理后認為,立信事務所作為法院指定的中美電器破產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管理人未能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立信事務所作為中美電器的破產管理人,應當認真履行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職能,保證破產財產的存放安全,避免破產財產的滅失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雖然法院在與中美電器破產管理人立信事務所辦理破產財產的交接時,制作了查封筆錄及查封清單,并對案涉倉庫加貼了法院封條,但并不能以此為由減輕立信事務所作為管理人的責任,也不能成為管理人對案涉財產放任不管的理由。立信事務所作為中美電器的破產管理人,在接手破產資產后,未能勤勉盡責,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職能,致使破產財產滅失,造成損失,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其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
5.管理人未行使撤銷權被起訴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賦予了管理人撤銷權,有權力即有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九條規定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應當賠償債權人的損失。如紀烈森、德隆公司訴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破產撤銷權糾紛案中,德隆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破產管理人)撤銷福原公司與紀烈森就返還貨款設定的抵押擔保。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12月16日福原公司以其設備為紀烈森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2012年10月15日與紀烈森及案外人(破產企業債權人)楊道通、王志輝簽訂協議以抵押設備清償債務,二者均發生在阜城縣人民法院受理福原公司破產申請前一年內且存在流質情形,不符合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清償的情形。福原公司與紀烈森約定將抵押設備抵償債務,該約定違反法律關于抵押物不得流質的規定,債務人以抵押物折抵清償債務的行為無效。破產管理人未按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行使管理職責,損害了德隆公司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作為福原公司破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撤銷權,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破產管理人拒不行使撤銷權情況下,德隆公司請求破產管理人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撤銷福原公司與紀烈森就返還貨款設定的抵押擔保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判決破產管理人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阜城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福原公司與紀烈森就返還貨款設定的抵押擔保。
起訴管理人或管理人被法院處罰除上述情形外,還有起訴管理人確認債權錯誤、管理人決定錯誤等,總之,近幾年破產案件增長較快,但破產管理人責任糾紛案件增長更快,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情況的報告》,2020年破產管理人履職糾紛案件同比增加44.1%,遠高于破產案件4.7%的增幅,且起訴的管理人的理由多種多樣,加上法律對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并不十分具體,法院是否受理的標準不盡統一,管理人窮于應訴,給管理人的工作造成一定困擾,因此,完善管理人責任承擔包括確定賠償的限額很有必要。管理人在承辦破產案件業務時,也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特別是嚴格履行程序,盡量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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